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一起女子起诉要求同居男子给付生活费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同居男女通过协议维持同居关系虽然违法,但约定给付生活费并不违法,法院判决支持。

  2008年3月,黄某与卞某开始同居生活。此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曾于2008年7月23日签订协议一份,载明:一、协议人双方自调解之日起婚姻关系继续维持,双方须在2008年7月25日前将结婚登记手续补办完毕;二、自调解之日每月支付黄某生活费用600元整止小孩出生之日等内容。后原、被告双方未能领取结婚证,被告以双方在2008年7月2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是协议成立前提为由拒绝给付生活费。黄某起诉要求卞某按约给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黄某与卞某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以协议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亦属非法,对登记结婚的期限约定亦属无效条款,不履行登记结婚的约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否则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对生活费的约定系卞某对黄某怀孕期间履行一定的生活扶助义务的认可,该义务虽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双方以协议的形式定下来,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按约给付生活费,其以双方未能履行在2008年7月25日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约定来抗辩第二条款的履行于法无据。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法院依照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生活费合法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