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理赔十五万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次数:442
保洁员投保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理不睬,遗孀怒上法庭讨公道。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内向原告韩某、孙某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0000元。
孙某某系启东市东海镇“四位一体”管理中心“沟河保洁”专业队成员,主要负责沟河保洁服务。2011年4月2日,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东海镇四位一体农村环境整治管理)作为投保人为孙某某等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每人保险金额为150000元,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1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日二十四时止。同年10月31日早晨,被保险人孙某某被人发现猝死在家门口。东海镇“四位一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均未予理睬。万般无奈下,孙某某的妻子及女儿向保险公司理赔人民币1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东海镇四位一体农村环境整治管理)与被告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两原告系孙某某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两原告有权从保险人处取得何卫生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