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相互体谅、互帮互助,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因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案件越来越多,如处理不当,容易矛盾激化酿成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高淳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审判必到现场,审后必定回访”的办案方针,走出法庭,走近百姓,强化调解前置和法官释明程序,通过辨法析理,加强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化解农村相邻权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在夏荣诉夏九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高淳县淳溪镇某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2010年,原告夏荣以被告夏九违法建造的厨房与其阳台临近对其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厨房烟囱排放烟尘对其构成污染、在其家架空层下堆放杂物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高淳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到相邻纠纷现场实地查看了相邻双方的房屋状况、地理位置、通行路线等情况,绘制了现场勘测图,并找到当地村委会负责人了解情况。做完此项工作已经是中午12点了,但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化解纠纷,避免新的矛盾产生,承办法官决定在13点钟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邻里关系入手,耐心为双方辨法析理,力求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虽经多次调解,两家均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承办法官根据掌握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居,理应根据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家卫生间排放的大、小便及污水直接流入架空层,且外露明显,原告本应开挖化粪池进行隐蔽处理,被告用瓦片等杂物进行遮拦,是不得已的自助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家厨房顶部的护拦与其阳台角距离较近,人身及财产存在安全隐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烟灰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系农村生活条件所限,应属能合理容忍的范围,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确保实现案结事了,判决后,承办法官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回访。告知原告认定夏九建造的厨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如果要求被告拆除所建厨房,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救济,以消除其心中的怨气,同时引导他们树立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让其认识到邻里之间只有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经过多方做工作,原告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接受,被告也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采取必要措施,将对原告的影响降到最小。针对本案出现的问题,高淳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加强对外沟通联系,通过司法建议的途径将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建议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清洁新能源,加大农村环境和违建整治力度,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相邻权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高淳法院以妥善化解农村相邻权纠纷为突破口,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地区和谐安定的社会氛围,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