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同时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均衡,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仅我们江苏省内,苏南、苏北由于资源、历史、环境、政策等方面差异的综合作用,经济发展差距尤为巨大。在此情形的导引之下,苏北地区尤其盐城周边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纷纷外出打工以谋生路。由于大多数农民家中有老人、小孩、田地需要照料,往往是一人外出打工,一人在家中留守,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笔者称之为农村“打工夫妻”。

  近年来“打工夫妻”引发的离婚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建湖县高作法庭辖下宝塔镇为例,该镇位于建湖县西北,属于农村欠发达地区,外出打工风气盛行,仅2009年一年,高作法庭共受理该镇离婚案件37件,占该镇民事案件总数的64.9%,而这些案件中属于“打工夫妻”的离婚案件就占了一半左右。

  “打工夫妻”离婚纠纷的特点

  一、年龄层次集中。由于外出打工的多为农村青壮年,此类人群城市生活经历少,往往外出打工之后,抵抗不了花花世界的种种诱惑,染上种种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该类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年龄多集中在35岁到45岁之间。

  二、案件矛盾突出。农民外出务工,少则五六月,多则两三年,“打工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互不尽夫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人员的孤独感,导致了外遇、出轨等情形的频发,这也是导致此类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

  三、案件局部影响大。由于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为青壮年,这些人员在家庭中属于顶梁柱,上有父母,下有子女,而且婚前多为同乡、同村。这些人员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将导致整个家庭中父子、母子、婆媳乃至村组范围内关系的恶化。

  四、案件导向性强。由于务工人员多结队外出,出现同样婚姻问题的也占多数,一个人向法院起诉,很多人在观望。高作法庭某次审理离婚诉讼时,发现旁观人员较多,而且多为青年妇女,经询问,原来是同样的“打工夫妻”的留守妇女,家中也发生了矛盾,来看看人家这个案件是如何处理的。这也给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敲响了警钟,一旦处理不当,必然会爆发大规模的纠纷。

  “打工夫妻”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打工夫妻”离婚纠纷与一般离婚纠纷相比,处理难度要大了许多,原因也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由于此类纠纷当事人外遇的情形较为普遍,当事人离婚意愿坚决,普通的调解手段无法奏效,甚至母子、父子亲情都无法挽留当事人的心,导致审判人员做双方当事人和好工作时阻力重重。

  二,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多为家中支柱,小孩抚养问题难以处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子女多未成年,抚养压力较大,而且在外打工的不愿意抚养小孩,留守成员又无力抚养小孩,加上婚姻中可能出现了外遇,更不利于小孩抚养问题的处理。

  三、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年龄多集中在35-45岁,双方夫妻关系持续时间长,多为十年以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状况复杂,加之夫妻双方独自生活时间较长,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夸大个人债务、隐匿共同财产,隐瞒共同存款的情况较一般离婚纠纷更加严重,审查难度也大大加强。

  “打工夫妻”离婚纠纷处理意见及对策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和建设,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在农村地区建立、建设发展园区,使农民足不出村、足不出镇便能打工,从根本上根治夫妻分居两地这一婚姻隐患。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广大人民法院应组织配合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办好婚姻法的普法教育,将《婚姻法》纳入农村普法教育重点,开展送法进工厂、进工地、进农村活动,以案释法,重点阐述重婚等违法行为应受法律惩处的规定,在农民中树立遵纪守法、明理讲法、知荣明耻的观念,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婚姻、家庭,自觉承担义务,从思想源头上杜绝纠纷的发生。

  三、加大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应针对“打工夫妻”离婚纠纷的特点,利用当事人有子有女有家业的情况,向当事人力陈离婚的弊端,并发动当事人亲属、邻居及村组干部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使其打消离婚的念头,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谨慎解决纠纷,妥善处理矛盾。如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特别注意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认真审查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使判之有据,判之有理,对小孩抚养问题也应充分考虑小孩成长及双方优劣势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案结事了,将影响和矛盾降低到最低程度。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妥善处理好目前面临农村的“打工夫妻”离婚纠纷增多的问题,是我们法院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