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义同居七年载 无视法律被罚后悔晚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7-06 浏览次数:359
已婚女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七年,后同居双方被公诉机关公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同居双方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与丈夫林某相识结婚并生有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夫妻间发生矛盾,后李某与王某相识,双方并于2003年上半年至2010年1月间,已婚女李某与丈夫林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王某相识并在不同地点以夫妻名义同居和,王某也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李某、王某现已脱离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李某有配偶、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梅、王书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脱离同居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