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地下室要另行计费,刘某的别墅最终没有买成,但“诚意金”却两年没有归还,那能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利息呢?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某三笔“诚意金”共计188万余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的利息。

  话还得从四年前说起,家住常州的刘某听说江阴某房地产公司要开发一个楼盘,综合考虑过后,他联系到该房地产公司,预定了两套别墅,签订认购书之后,当即支付了100万元的诚意金。2007年10月,刘某在和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期间,根据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又支付了88万余元的房款。但当刘某得知别墅的地下室要另行计价时,其表示无法接受,遂决定不再购买那两套房屋。其后近两年时间里,刘某因没有实现换房的要求,便要求房地产公司归还诚意金18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但房地产公司则表示,诚意金可以归还,但根据双方的签订的认购书,其不必支付利息。2009年8月,刘某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江阴法院。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在房屋认购期间,双方按照认购书的条款行事,但2007年10月,双方就明确表示商品房买卖协议未达成,因此,从那时起,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利息,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