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恨交警处罚,竟以拳脚相向
作者:陈凯 季锡聪 发布时间:2010-07-05 浏览次数:385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华凌犯故意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彭某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途经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江海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段某依法检查。段某对彭某未戴头盔、未随身携带行驶证、车辆未年检依法作出暂扣该车辆决定并出具《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彭某拒绝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段某在备注栏内注明该情况后依法向彭某送达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他在十五日内到有关机构接受处罚。彭某心生怨恨遂冲到正在路边继续执勤的段某身后,用拳头殴打段头部将其警帽、眼镜打落在地,并致段脸部表皮擦伤,后被在场的辅警制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彭某向被害人段某赔礼道歉,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华凌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