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释法化纠纷
作者:蒋正光 俞拥军 发布时间:2010-07-05 浏览次数:495
“原来是我们提供的证据不足,法官同志,听了你们的解释,我愿意撤诉。”6月24日,在甘肃省广河县法院民一庭,东乡族小伙子马进海及其家人面对千里迢迢赶来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一起历时一年多的少数民族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化解。
三年前,19岁的马进海来到江阴市华士镇,在甘肃籍回族老板开设的拉面馆打工。2009年5月,马进海一纸诉状将老板14岁的儿子马木沙告上法院,诉称其在工作期间,曾先后两次遭到被告刀砍,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费用30万元。江阴法院华士法庭受理该案后,当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断然否认曾持刀将原告砍伤。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一份是2007年他在卫生院缝合伤口的证人证言,另一份是2009年4月份的病历卡,但两份证据与其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
庭后,承办法官先后到派出所、医院、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但证人证言无法印证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此时,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在庭审后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少数民族,在江阴务工的老乡都关注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知识,直接下判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上访,甚至引发双方更大的冲突。江阴法院领导听取承办法官汇报后高度重视,当即决定由承办法官当面做好马进海的法律释明工作。
由于马进海此时已返回甘肃老家,来回江阴一趟的费用对其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承办法官遂和书记员连夜赶往甘肃,在当地法院法官协助下,将马进海及其家人请到当地法院,做其思想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马进海及其家人明白其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被法官的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最终考虑到马进海的生活条件和实际困难,决定免除其缴纳2000元受理费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