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人挂失冒领  银行过错被判买单

  存款被人挂失冒领,银行存有明显过错,最终被判承担全部责任。7月1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存款被人挂失冒领案件,判决某银行睢宁支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端宇储蓄存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2007年5月13日,原告朱端宇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被告某银行睢宁支行桃园营业所存款3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账号为0303320324001990174的定期储蓄存单一份。该存单约定存款种类为整存整取,存期一年,年利率为2.79%,到期后不自动转存,并预留了密码。2007年6月5日,该笔存款被他人以“朱端宇”的名义进行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中客户填写栏中“朱端宇”和最终客户签名中有一“端”字均被涂改,其中挂失后处理结果栏客户签名中“端”上被加盖被告单位经办人员的私章。6月12日,该笔存款被支取,在利息清单客户签名一栏的中的“端”字也被涂改,被告单位经办人员亦在涂改处加盖了私章。当日,该笔款项被支取后仍在被告的同一支局开户存储,在被告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中,客户必填一栏存款人姓名却为“朱瑞宇”,但身份证号码与本案原告朱端宇的身份证号码一致。机打记录中户名被记载为“朱瑞宇”,身份证号码也与本案原告朱端宇的号码一致。后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存单取款时被告知该笔存款已经被支取,双方遂发生纠纷协调未果,原告一气之下诉讼到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不申请对在挂失申请书及2007年6月12日支取该笔存款时的“朱端宇”签名是否为原告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存单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的凭证,双方均应根据上述凭证的记载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在被告处开立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后,被告应承担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义务。当原告持凭证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义务时,被告除能够证明其已有效清偿外,应当依法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其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因而有权以存款凭证为据要求被告承担合同义务。综合本案案情来看,被告在办理存单挂失及提前支取的过程中,虽然要求挂失人填写了相关单据,留取了挂失人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明确是原告本人提供的。相反在挂失申请书、支取被挂失存款本息清单上关于“朱端宇”的签名屡次被涂改的情况下,被告不是主动严格审查,采取要求挂失人在涂改处加盖指印或者要求挂失人重新填写等措施,反而由经办人在客户签名被涂改处擅自加盖私章,该行为不能说明被告已经尽到了严格审查的义务。且该笔款项被支取的当日,在被告的同一支局被转存,但转存后的户名却为“朱瑞宇”,而身份证号码却是原告的身份证号码,该行为更说明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