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校方是否应返还建校费?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发布时间:2010-07-05 浏览次数:508
父母自费将儿子送到私立学校学习,并与学校签订了《学生就学协议》,交纳了建校费。谁知,儿子升入初中后,竟然与学校一女生发生了早恋,严重影响了学习,父母不得不将儿子转学。为此,双方围绕建校费是否应当退还,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望子成龙自费择校 儿子早恋成绩下滑
小卫从小头脑聪明,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让父母感到十分的骄傲。为了让儿子有个较好的学习环境,小卫的父母一直寻思将儿子送到更好的学校去读书。在小卫将升小学四年级时,其经朋友的介绍并亲自到学校考察,觉得一私立学校无论从学校规模、教学质量,还是教学管理,都十分理想。后小卫父母亲(乙方)向该校交纳了从小学四年级至高三的建校费53500元,并与学校(甲方)签订《学生就学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的中途停学、转学、退学,对乙方交纳的学校建设费处理原则如下:二年内退学,每年扣1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两年不再退费。”“若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学生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学生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甲方应允许乙方学生退学和转学,并退还乙方所交学校建设费的一部分本金。”在小卫升入初二时,没想到与同校女生开始了早恋。由于两少年年幼无知,不能正确处理好早恋与学习的关系,只顾沉浸在恋爱的欢愉之中,学习成绩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小卫的父母发现后,与学校沟通,希望能阻止儿子的早恋。学校也找了两少年谈话并加强教育。可是,两人当面都能保证好好学习,不谈恋爱,暗地里却依然我行我素,有过之而无不及。无奈之下,小卫父母以就近入学为由,向私立学校申请转学,学校予以同意,小卫父母将儿子再转回原籍读书。
无奈转学生出纠纷 争执不下诉上公堂
办妥了儿子的转学手续后,小卫的父母来到私立学校,以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之责任,造成儿子曾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严重影响学业,致使儿子被迫转学为由,要求学校退还所交的建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学校认为,学生谈恋爱,是学生自己的事,学校断然拒绝了小卫父母的要求。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小卫父母以儿子为原告,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要求学校返还建校费。
法庭上,小卫家长诉称,发现儿子在校早恋,与女生传递含有成人内容的字条,并发生与女生接触、喝酒、抽烟等现象,儿子也出现精神恍惚、厌食、失眠、焦虑等情形。他们多次向学校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育,但学校未有处理结果。为此,被迫儿子办理了转学手续。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学生健康发展,但该校未尽其责,管理不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则辩称,发现小卫有早恋倾向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及时与小卫家长进行沟通过。因此,校方已尽到了教育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卫主张的建校费,小卫在校就读5年,每年的建校费为1万元,故愿意退还剩余的3500元。
学生早恋责任在谁 法院判决结果明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卫与学校签订的《学生就学协议》中对于小卫交纳的建校费,双方约定若因小卫自身原因中途停学、转学、退学的,超过两年,不再退费;若因学校原因使小卫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学生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学校应允许小卫退学和转学,并退还小卫所交学校建设费的一部分本金,按市物价局规定甲方各每年收费标准扣除。小卫转学理由为就近入学,系其自身原因中途转学。虽然小卫在校期间早恋,但与其转学并无必然联系,小卫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学校原因使其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其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而需转学,故小卫要求学校退还建校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小卫在私立学校就读两年以上,后因自身原因中途转学,按双方签订的《学生就学协议》,学校无需退还建校费。现学校愿意退还3500元,故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返还小卫建校费3500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趁年纪轻轻多学点文化知识,不要辜负了父母亲的殷切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