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了苏州中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该案主要涉及对境外信用卡进行“无卡无密”手工压单操作后产生损失的承担问题。对于此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法官提醒:在受托操作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富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回顾:境外信用卡离线支付被套80余万

 

2009720日,苏州建文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文公司)新区钟园营业部(以下简称钟园营业部)租用苏州新产业置业有限公司南部中心酒店(以下简称南部中心)商务中心办公室及接待台中的一个位置作票务及旅游办公之用,双方并签订有《商务中心办公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20091215日,南部中心预订部收到名为Stevenen的国外客户发来的邮件,咨询预订部是否可以为其预订从一张国际机票,并询问是否接受信用卡付款。预订部回邮称:“很抱歉,此时预订部不能为您提供机票预定服务,如果您还是需要预定机票,您可以直接联系建文公司,邮箱地址是。”同时,预订部将双方的上述邮件内容转发给钟园营业部,并告知Stevenen钟园营业部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

 

经过联系,钟园营业部于20091217日为该客户预订了机票,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支付。该客户将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及填写的信用卡付款授权书(授权对象为建文公司,授权书上并包含有信用卡类别、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有效期及CVV码等信息)发送给钟园营业部。

 

钟园营业部因自身未配置电子刷卡设备即POS机,于是将上述资料交至南部中心,由南部中心POS机操作人员在POS机上手工输入信用卡信息,进行信用卡消费。此后,该客户与钟园营业部直接进行联系,预订机票,涉及的信用卡交易共计25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007363元。

 

上述25笔信用卡交易中,第1-21笔交易金额扣除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交易金额的0.6%)后交易净额共计人民币834530.59元,南部中心在收到中行苏州分行付款后已支付给钟园营业部,第22-25笔则尚未支付。

 

后经中行苏州分行查询,截止85日,上述交易中,共收到发卡行二十笔外卡拒付退款借记报单,计人民币827955.28元(实际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32953.00元)因为持卡人没有授权而被发卡行拒付。

 

庭审争鸣:提供POS机进行信用卡结算是何关系

 

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南部中心将钟园营业部和建文公司诉至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南部中心诉称,其与钟园营业部是一种代为收取票务款的法律关系。目前,由于发卡银行拒付的原因,收单行也向南部中心拒付,并将已经支付给南部中心的预付费从南部中心账户中予以扣回,共计人民币665158元。请求法院判决钟园营业部、建文公司归还上述款项。

 

两被告辩称,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钟园营业部作为酒店商务中心的一部分经营。钟园营业部的客人进行订票,都应在营业部进行结算,并未出现过南部中心代收的形式。本案中需要订票的客人是与南部中心联系的,也是与原告协商确定以信用卡离线交易的形式进行结算。南部中心没有告知使用离线交易的风险,构成误导,故该损失应该由南部中心承担。

 

建文公司反诉称,钟园营业部多次应南部中心要求,为其客人预订机票。南部中心在收取票款后,尚有113750元款项未支付给钟园营业部。故请求判令南部中心偿还钟园营业部人民币113750元。

 

针对反诉,南部中心原审辩称:南部中心酒店从未要求钟园营业部为酒店客人预订机票,而是钟园营业部因自身业务需要借用酒店的POS机,为其代收票务款。因此,酒店仅有义务从收卡行收取预付的票务款并在该交易最终被发卡行认可后再将票务款转付给钟园营业部。反诉请求中主张的三笔交易中有两笔交易已被发卡行拒付,另一笔在被发卡行调单查询后已划付酒店帐户。

 

法院判决:提供POS机操作未尽提示义务担责20%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的25笔票务交易是发生在钟园营业部与国外客户之间,二者间形成票务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钟园营业部借用南部中心的POS机进行刷卡消费,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南部中心受托收款未向钟园营业部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佣金,属无偿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南部中心在受托收取机票款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钟园营业部委托南部中心收取机票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无卡无密”支付方式,其交易过程中无法对信用卡、签名等进行真伪辨别,与持卡人当面通过卡槽刷卡的支付方式相比,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南部中心未将该支付风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向钟园营业部作相应的提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对损失发生的原因,法院认为,钟园营业部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南部中心的过失行为是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虎丘法院认定南部中心承担20%的损失,钟园营业部承担80%。因发卡行拒付给南部中心造成的扣款损失总计人民币832953元,因此钟园营业部承担666362.40元,南部中心承担166590.60元。扣除银行手续费,25笔交易实际金额为1001318.82元(1007363*99.4%),则南部中心应支付给钟园营业部的数额为334956.42元(1001318.82-666362.40),而南部中心已向钟园营业部实际支付834530.59元,故钟园营业部应给付南部中心499574.17元(834530.59-334956.42)及相关利息。

 

关于反诉,法院认为,反诉请求中的3笔交易均包含在本诉的处理中,从25笔交易的整体来计算,钟园营业部尚需给付南部中心499574.17元,故反诉请求中包含的交易金额南部中心无需另行支付。

 

综上,虎丘法院最终判决钟园营业部应给付南部中心款项499574.17元及相关利息,建文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建文公司不服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不予成立。同时,结合本案因出现钟园营业部被工商部门注销之情形,对一审判决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文化国际公司给付南部中心款项499574.17元及相关利息。据悉,下判后,该案已经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名词链接:所谓“无卡无密”,是指操作人员通过POS机上的按键手工输入相关信用卡卡号,通过网络获得授权进行信用卡交易的支付方式。该支付方式并非通过卡槽读取信用卡信息,因此无需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也无需持卡人本人到场,可以由操作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核实信用卡的卡号、持卡人姓名、签名、CVV码等相关信息,进行手工输入刷卡。该支付方式虽然符合银行卡协议中关于必须通过受理银行卡电子设备完成受理交易的规定,是合法允许的信用卡交易方式,但由于其交易过程中无法对信用卡、签名等进行真伪辨别,与持卡人当面通过卡槽刷卡的支付方式相比,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