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用与妻子共有的住房办理抵押贷款,但妻子并不同意,就伪造妻子的身份证和与妻子的结婚证明,办理了贷款手续。虽然贷款本息已经全部偿还,但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需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日前,三名被告人被海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2007年7月,戈某、杨某商议以杨某与杨某妻子徐某共有的一套住房进行抵押办理贷款使用,因徐某不同意以共有的住房抵押,戈某、杨某遂与许某商量,以他人冒充徐某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许某遂持戈某提供的其妻林某的照片,通过他人伪造了徐某的身份证1张及“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枚,并在一份伪造的杨某与其妻徐某的结婚证明上盖了伪造的印章。后杨某持上述伪造身份证及结婚证明至银行及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戈某哄骗林某冒充徐某随同办理了相关手续。银行向杨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0万元,杨某将部分款项出借给戈某。后银行报案,戈某、许某主动投案,与杨某一起把钱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戈某、许某、杨某分别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戈某、许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情况,均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