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赡养房屋撤迁后,相关费用留作自己生活所用,为此与子女产生隔阂,现老太身体多病,相关费用也已经用完,老太要求子女赡养时,子女意见不一,为此老太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顾老太现年七十有余,与丈夫生有三子三女。2001年顾老太所居住的房屋被撤迁,取得补偿款和出售宅基地取得2.9万,顾老太后将该款留作自己生活以及看病所用,子女对顾老太独自一人占有该款存有意见,双方产生隔阂。现顾老太年迈,失去经济来源,因赡养问题, 老太及其子女意见各一,经居委会调解未果,老太遂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共同出资为其租房居住并依法给付赡养费、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目前原告没有住所,可由六被告诉共同出资给原告租房居住。遂作出六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风头房屋租金160元,原告今后医疗费凭票据由六被告按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