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内提包丢失 违约还是侵权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7-02 浏览次数:537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孙某损失9326元。
2009年9月20日晚,孙某去陈某经营的休闲会所洗浴,孙某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7370元,汽车钥匙一条及自家门上钥匙一串),放入被告工作人员指定的男浴区108号更衣柜内,洗浴完毕后,孙某发现存物柜已经被他人撬开,存放在柜子里的现金及钥匙等物被盗。直至盗窃犯方某被抓以后,孙某财物至今未能追回。孙某就赔偿事宜与陈某进行交涉未果,遂于2010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到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竟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一个事件或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选择以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洗浴业的要求,浴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放置衣服的场所,以供顾客放置随身穿戴的衣物及随身携带的其它物品。在浴池与顾客的消费服务合同中,保管顾客衣物是浴池基于消费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本案中,原告的衣物封存于衣柜内,但是被第三人撬锁偷走,说明被告在浴池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服务瑕疵。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的附随义务承担未尽保护顾客财产安全的违约责任。被告张贴的洗澡须知系店堂告示,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被告张贴的洗澡须知中规定“贵重物品寄存总台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条款不能成为被告的免责事由。至于被告与第三人小偷方某之间的纠纷,被告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关于原告被盗轿车钥匙的损失,以维修结算单为准,关于原告修理门的费用,因原告提供的系非正规票据,法院予以酌情折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