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看到邻居有难帮衬一把,本是好意,熟料帮忙过程中意外受伤,还落下了八级伤残,金相邻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帮工人承担帮工人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4.5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均在滨湖某小区住宅门口做生意,双方的店面房相邻。2009年6月15日中午,被告想用自家的水缸养花,就用刀背敲击缸底打孔,以方便下水。原告劝说被告用硬物敲打会将整个水缸打碎,就向他人借了电动手提切割机。在帮助被告打孔的过程中,其右眼被玻璃碎片弹伤,经医疗机构鉴定,其右眼盲目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庭审中,原告诉称是被告主动要求其帮忙的,当时鉴于邻居关系其未拒绝,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则抗辩提出,帮忙系原告主动提出,并非因被告请求。原告自己操作切割机不当导致右眼受伤,被告对此并无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帮工人未拒绝邻居帮工,帮工人在帮助将水缸底部打孔时不慎受伤,故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即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承担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被帮工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拒绝帮工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免责。社会弘扬助人为乐的风气,但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尤其对于陌生的操作工具要预先熟悉其性能和操作要点,对危险隐患提早预防,切莫麻痹大意,酿成不必要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