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为哄回媳妇擅自转让房产 婆婆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获支持
作者:秦金亮 孙庚 发布时间:2010-07-02 浏览次数:697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撤销第三人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李某于2009年12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李某夫妻俩系原告与第三人的次子和次媳。2009年6月,被告刘某、李某夫妻俩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遂回娘家居住。为使李某回家生活,2009年12月12日第三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刘某、李某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约定:2005年原告与第三人夫妇购买的坐落于阜宁县电解设备有限公司三楼约116m2的房屋分给次子刘某,此房产权归次子、次媳所有。第三人与两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第三人又签上了原告王某的名字。现原告诉至法院,以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时未和其商量,且其不同意该做法为由,要求撤销第三人与两被告在2009年12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在处分财产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而第三人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该处分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