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7月1日上午,镇江京口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援引该法宣判的第一案。

  郑某经营着一家手机美容店,吴某受郑某雇佣在店里打理生意。2009年3月,袁某在郑某处对手机加贴了水钻等。2010年1月,袁某去郑某的店里要求维护水钻。因郑某外出进货,在店里服务的吴某提出,其对郑某承诺终身免费维护的情况不清楚,拒绝免费维护,要求先交8元钱,待郑某回来后再退还。袁某不同意,一气之下,从柜台上拿了一只挂件就走,吴某上前拉住袁某想抢回挂件,就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袁某双膝着地受伤骨折。后袁某起诉,要求吴某、郑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的跌倒系发生在与吴某相互争执与纠缠过程中,现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袁某跌倒的具体成因,结合公安调查情况,认定双方均应对跌倒负有责任。但同时,造成双方纠缠的直接原因,在于袁某首先拿走了其无权占有、属于郑某的挂件,吴某作为郑某的雇员,为维护雇主的财产权利而向袁某追索并无不当。故对袁某的跌倒,袁某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进行相应赔偿。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袁某的跌倒由袁某和吴某分别承担主、次责任,而吴某作为郑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活动过程中,与袁某发生争执致袁某跌倒,并无侵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故应由郑某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等判决郑某赔偿袁某6000余元,驳回袁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上的一件大事。以往对于侵权事件,相关规定要么浅尝辄止,要么难以适从,现在,《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同命同价、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等,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