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亚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11月20日15时30分许,陆某驾驶叉车在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运送货物时,违反该公司制定的叉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在货物挡住视线的情况下,未采取倒开叉车的行驶方式,在厂区道路上与该公司职工李某发生碰撞,致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遭车辆碾压致颅脑崩裂死亡。案发后,陆某主动向其所在的公司领导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亚昌在厂区内进行叉车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