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住宿起口角 酒后伤人被判刑
作者:徐丹 潘瑛 发布时间:2010-07-02 浏览次数:665
两名外地游客趁“十一”长假来到昆山周庄,本想好好领略水乡美景,不料却因琐事生出口角,借着酒劲在酒店里大打出手,一名中年商人硬是从好端端的游客变成了惨兮兮的罪犯。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3日晚,四川成都商人张某在游览周庄后,和四位朋友一起入住当地某酒店。由于当晚月色迷人,自己的客房又正好在一楼紧邻河边,张某被美丽的水乡夜景深深吸引,8点左右还兴奋地招呼同伴来到店门前马路上喝酒、聊天、赏月。借着酒劲,张某等人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响,同时也招来了邻屋北京游客耿某的不满。50多岁的耿某因游览一天,感到分外疲倦,本想早点休息,却被张某等人吵得无法入睡。耿某遂起身找到酒店老板要求换房,在被告知已无房间可换后,便跟随店主找到张某,请其不要再吵闹。性格直爽的张某见状,非但没有收敛,还一边嚷嚷“交个朋友”,一边举起酒瓶邀请耿某一起喝酒,这让本就憋了一肚子气的耿某更加恼火,于是出言相讥。喝多的张某见耿某既不领情,还语出伤人,随即挺身而出上前理论,两人互不相让扭作一团,渐处上风的张某仗着年轻力壮,照着耿某左眼就是狠狠一拳,造成耿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人体轻伤。11月25日,张某前往昆山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随后,张某又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耿某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