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名男子玩碰瓷被指控犯诈骗罪。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1月8日下午,陈某、丁某、高某(17岁)及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苏州市斜墉镇境内,以“碰瓷”的方法骗取昌某人民币4800元,同月11日上午,陈某、高某及崔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县某镇境内,以“碰瓷的方法骗取赵某人民币3000元,后被赵某识破而未遂。

  案发后陈某、丁某分别退出赃款1200元,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元,另公安机关依法向崔某追回赃款人民币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丁某、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某、高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丁某、高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高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遂,亦未计入犯罪金额,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陈某、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元,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时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退出赃款1200元,依法从轻处罚,被告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作用基本相当好,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遂作出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