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开发商赔偿30万元
作者:陈国君 胡 锦 发布时间:2010-07-01 浏览次数:365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发商违约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令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定金30万元。
原告应某与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546380元,定金30万元,2月内被告办理好相关的产权手续。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万元,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亦未能办理好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最终被告履行不能,向原告退还了定金3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公司辩称:未能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产权手续的原因,系公司内部产生纠纷、诉讼所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定金罚则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无法为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合同标的相关权利,系根本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承担双倍还反定金的责任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亦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故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