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房顶,别人家的阳台,虽是公用区域也不可擅自使用。江苏宿迁某电信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房顶上安装了小灵通基站,结果被原告以“放射性污染”侵害其健康权等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拆除该基站,并支付原告500元使用费。6月29日,宿迁中院二审调结该案,500元使用费免了,但小灵通基站还是要拆除。

  原告叫卢能,宿城区人。其诉称,被告某电信公司于2009年2月份,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偷偷翻墙进入其家中阳台花园,“非法”安装了电信发射装置,破坏了原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原告家人的身心健康,并致原告父亲因受到电信磁波辐射的影响,长期处于头晕、失眠状态,经常吃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痛苦和伤害,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电信装置、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600元,医药费1000元,侵占使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害,不应拆除电信装置。因为其安装的小灵通基站在自己购置的商铺顶端,该地点使用权归全体业主,非原告个人财产。此外,该小灵通基站经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符合电磁辐射标准,不会对公众造成影响,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一审查明,原告卢能所住房屋南侧阳台外有一院落,原告将其建成花园,正常情况下,只有原告家人可以进入、使用该花园。被告所购商铺为一层临街门面房,商铺屋顶即原告院落及花园所在地。因经营利益之需,被告在未经原告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家花园内安装一小灵通基站,主机放在花园南侧墙头上,桩基埋在原告花园中。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卢能对被告小灵通基站所占用的屋面是否享有专有使用权?

  一审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案中描述的情况,被告小灵通基站所占用的屋面虽系原告花园所在地,但同时也即被告商铺的屋顶,该部分应当属于原、被告所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原告主张该部分面积使用权系其专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其主张被告支付其小灵通基站的占用使用费亦不予支持。但因被告为了从事经营性活动之需安装的小灵通基站桩基埋在原告家花园内,位置正对原告家南侧卧室,其安装该基站没有取得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同意,并在客观上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影响,故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不予支持。对医药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小灵通基站给其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票据,亦不予支持。因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故不支持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