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盗取电缆被判刑
作者:王涛 张倩 发布时间:2010-07-01 浏览次数:486
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刘某在担任某建设公司仪表队材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电缆线用断线钳剪成1米左右长短的短线,藏匿于仪表队仓库门外的电缆料堆。后刘某电话通知宋某到仓库外,并要求宋某帮助自己将盗割的电缆线运出公司,宋某同意后,刘某将盗割的电缆线放在宋某车内,宋某用棉袄将电缆线盖住后,驾车离开公司。二人离开公司后遇到巡逻民警,由于二人神色慌张,民警上前盘查,所盗电缆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2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非国有公司材料员管理材料的职务之便,伙同宋某将保管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