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与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出台规范公民代理的规定
作者: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0-07-01 浏览次数:524
丹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公民代理的不规范行为,如虚构身份信息、违规收费、实施风险代理等,不仅阻碍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程序,甚至损害了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为此,丹阳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该市司法局、公安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公民代理的范围。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三大诉讼法中允许公民代理的范围作出罗列,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官法》规定应该回避的人、违反规定实行有偿代理服务的、被司法机关取消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工作者证以及曾经违法实行公民代理受过处分等10中代理行为不予允许或者取消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二、规定了公民代理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实行公民代理的,必须出具经公证或基层司法所见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以近亲属、监护人身份实行公民代理的,须出具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的相关证明;以单位员工身份接受委托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员工工作证、身份证等材料。
三、设立公民诉讼代理告知制度。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书面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四、规定了违规公民代理的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或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建议人民法院取消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应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