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4年后为从前夫处讹一笔财产,伪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状告前夫要求偿还。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萧与王莉原是夫妻,2006年3月离婚,此后二人再无瓜葛。近日王莉诉至法院,称2004年9月,其与前夫向其哥哥王翔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夫妻二人借款20000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并承诺2年内还清。2006年5月,即二人离婚后,王莉个人偿还了这笔欠款,王翔向其书写了已还款证明,并将原夫妻二人书写的借条还给了王莉。王莉据此借条和还款证明要求周萧承担债务。周萧则抗辩提出,自己从未向王翔出具过借条,与王翔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签名真伪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签名系周萧的字迹。周萧猜测,可能是其亲笔书写过签名的字条被前妻篡改,遂再次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确认,借条上“周萧”签名的形成时间在除签名以外其他内容字迹的形成时间之前。王莉坚称借条内容和签名是一次性形成的法庭陈述在鉴定事实面前不攻自破。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借条内容在周萧签名之后形成,故该借条有明显瑕疵。同时,王莉与周萧系夫妻,有理由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王莉根据该借条和王翔的证明要求周萧偿还借款20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王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比较普遍。依据现有的鉴定条件,鉴定机构对字迹形成的确切日期无法精确,却可以鉴定出形成时间的先后。该案鉴定机构虽未明确借条内容和签名具体在哪一天书写,但依据常理,借条内容通常应早于或等同于签名形成的时间,如果借条内容在签名之后形成,则存在明显瑕疵,法院据此已足以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