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伯在住院期间,从病房卫生间窗户坠楼身亡。其子女因善后事宜多次与院方交涉未果,将老人遗体长期停放医院拒绝领回。近日,无锡中院调解审结了这起案件,使一场历时二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2008年5月6日凌晨,陈老伯因心脏病突发被送无锡市某医院抢救。经抢救治疗,病情趋于稳定,随即入住该院12楼26-28病房。2008年5月15日,陈老伯从病房卫生间窗口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他杀嫌疑。此后,陈晓文、陈雨雯以陈老伯在医院治疗期间跳楼死亡,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遭院方拒绝。后陈晓文、陈雨雯拒绝将老人的遗体从医院太平间取走火化。2009年11月4日,医院诉至崇安区法院,要求陈晓文、陈雨雯支付停尸费10600元,并限期将遗体搬离医院。因多次调解无效,崇安法院判决支持了院方的诉讼请求。陈晓文、陈雨雯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一般情况下,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义务。陈晓文、陈雨雯既不能证明医院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不能证明院方的医疗服务存在瑕疵。因此,老人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及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料理老人的生养死葬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子女拒绝领回老人遗体的情况下,医院为防止遗体损坏进行了妥善的保管,为此产生的遗体保管费应由子女承担。虽然陈晓文、陈雨雯将老人遗体长期停放医院的行为并不可取,其上诉理由也难以成立,但此案事出有因,家属的心情应予理解。基于这种考虑,二审法院立足调解处理,力求案结事了。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免除陈晓文、陈雨雯应支付的遗体保管费10600元;陈晓文、陈雨雯于协议生效三日内自行将老人的遗体搬离医院。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