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因犯罪行为侵害,而引发的自诉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自2008年以来亭湖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72件,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上升,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案件的社会特定性。受侵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

  2、涉案类型比较集中。涉案类型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等个人权益方面,其中故意伤害69件,重婚2件、遗弃1件。

  3、利益补偿性。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均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或免于处罚。

  二、自诉案件存在的原因

  1、公安机关调处功能弱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发生刑事案件时,受害人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在公安机关处理阶段有效地化解了一些纠纷,但随着该类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和案情的复杂化,导致公安部门的调处功能明显弱化,使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

  2、个人方面的原因。在目前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多为街坊、邻居或亲朋关系,由于受文化素养,道德素质的影响,双方因生活琐事、债务问题等普通的民事纠纷产生矛盾,不能正确的对待,一时意气用事,以至造成伤害。

  3、当事人赔偿能力限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且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自觉无能力赔偿,再加上目前该类案件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导致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建议

  1、公安机关增强调处功能。公安机关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不能机械执法,孤立办案,以“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理念,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增强调处功能,将调解作为重要的工作对待,在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依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2、提高全体公民传统思想道德理念。各街道组织加大传统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引导全体公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社会思想道德观念,将以'仁、礼'为核心的道德理念融入人们的观念中,养成宽厚、忍耐、'以和为贵,以让为贤'的性格。“

  3、建立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适当干预程序。国家将自诉案件的起诉权交由被害人主张,由其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控诉。而在有些情况下,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告、不敢告、不知告,如果不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又会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权衡考虑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同时,检察机关对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进行必要的干预,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人权。

  4、建立社会帮助或国家补偿,防止出现”赔不起“现象。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执行的制度,但在现实中被害人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充分赔偿,而陷入困境,有的甚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扭转自己的困境,己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加害行为人那里得到损害赔偿的被害人,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5、司法机关加强法制宣传。司法机关定期与其辖区内的街道共同举办联系实际的司法宣传教育讲座,以案说法,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适当普及刑法、民法等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让每个居民都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