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分析轻微伤害案件处理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潘亚伟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843
原因分析:
一是管辖机关不明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微伤害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从以上规定看,对于轻伤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但由于对证据是否充足认识上的差异及办理程序规定的含混不清,往往导致两个机关在具体实践中相互推诿,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难度。
二是司法审理难。其一是部分轻微伤害案件定性难,特别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两种类型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实践中不易区分。其二是被害人自诉时,案件事实认定难。缺乏了公诉的强制力度,被告人往往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特别是无旁观者或在场的人系当事人亲友时,证人作证顾虑重重,往往趋利避害或碍于情面,各执一词。有的案件则是由于当事人先自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后才转而寻求司法机关,时过境迁造成取证尤为困难,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三是调解结案难。轻微伤害案件多发生在邻里、亲友、同学、同事之间,很多有民事纠纷激化而来,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也往往具有一定的过错。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下去,不少通过做工作本可以化解的矛盾,甚至被害人后来也愿意调解的案件,却因为程序的不可逆转性,只得一路走到底。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促进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的初衷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
一是不断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基层调解组织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邻里矛盾纠纷,为此,应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法庭要加大指导力度,强化其职能,经常性的开展群众性矛盾纠纷排除工作,对那些矛盾激烈,一触即发的民间纠纷要做好各项防范措施,防止转化为刑事案件,切实把伤害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职能,理顺关系,增强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能力。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赴现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固定、提取证据,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伤害案件,应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并将证据材料移交法院,法院应加大对自诉案件的调解力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轻微伤害案件,也应加大民事赔偿调解工作;起诉到检察院的,检察院可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审理阶段,应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轻微伤害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好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以后和睦相处、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的角度出发,区别对待,采取即合理又合法的手段来处理各种关系。
四是加强法制教育。法院通过“审判进校园”、“审判进社区(乡村)”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下岗、无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提高遇事冷静处理、辨别是非和承受刺激的能力,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