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张鑫燕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907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法律强制性规定较多,审理时需要适用多部法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现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详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2、虽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执行并不乐观。
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黑、白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有些业主与承包商考虑到自身利益,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用作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即所谓的“白合同”。另私下再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黑白合同”的签订为日后履行合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双方都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
5、案件调解率极低。
承包方起诉到法院,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而发包方往往以承包方存在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由于双方的预期值相差较大,导致此类案件的调撤率非常低。
对策建议:
1、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有个总体的把握,特别是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熟记于心,例如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法律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2、工程结算中,在同时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白合同”为准。但若在招投标中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应按双方的真实意思来认定。
3、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现象严重的情况,不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通过违约金的适用,从而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建筑诚信体系的建立。
4、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但因在当前环境下,承包方施工人员多由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组成,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判决,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