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对部分案件不予调解或进行必要限制。对于事实不清、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在查明事实、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审慎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对于权利人放弃重大权利事项或义务人自愿增加义务,并要求较长履行时限以及无能力履行的,要对调解进行必要的限制,加入违约条款或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

  推行即时调解履行制度和跟踪履行制度。义务人明显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引导敦促当场履行义务。对未能当场履行的,实行登记跟踪履行情况,及时同权利人与义务人联系,了解掌握履行动态;对于临近履行期限届满的,承办法官对义务人进行督促,讲明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履行,实行调解履行的良性互动。

  创新调解绩效的考核方式,实行多元指标综合考核。将以往单纯以调解率为考核标准的方式变为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及执行兑现率一并考核,引导审判人员重视调解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调解标的的兑现。

  建立调解案件执行情况实时反馈制度。对调解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程序、实体及其他问题的,要及时汇总、梳理,定期向审判部门反馈建议,审判庭及时改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