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翟正州、周金兵等十人犯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判处被告人翟正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金兵、陶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顾连成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陶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邱龙犯、茆制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陆银龙、王学凯、陈锦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周金兵到阜宁县益林镇三星池浴室洗澡时遇到被告人翟正州,便电话约季立海(另案处理)到浴室向被告人翟正州要钱,季立海又约被告人陶忠,被告人陶忠又约了被告人王学凯、茆制国、邱龙等人到三星池浴室,因要钱未果,季立海等人对翟正州实施了殴打。次日中午,被告人周金兵与被告人翟正州相约当日下午在阜宁县杨集镇西街打架。当日15时许,被告人翟正州一方多人持刀、木棍与被告人周金兵、陶忠、顾连成、陶明、邱龙、茆制国、陆银龙、王学凯、陈锦龙等人在杨集大桥西侧进行殴斗,致被告人王学凯、顾连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0年1月7日晚,被告人顾连成在自己开设的位于阜宁县益林粮管所附近的棋牌室的房间内,容留郭金勇等人吸食毒品1次。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正州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作为该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是该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应该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顾连成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金兵、陶忠、顾连成、陶明、邱龙、茆制国、陆银龙、王学凯、陈锦龙所犯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