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不和,母亲诉讼要求与父亲离婚,父亲声称其子非亲生。近日,射阳法院对该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季某与丈夫吴某于1998年秋经人介绍订婚,1999年2月7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9月19日生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季某于2009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季某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丈夫吴某离婚。

  庭审中,吴某表示同意离婚,并称婚生子并非其亲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并生有一子,但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并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贴补小孩抚养费。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暂不贴补抚养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