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欠条缘何也有效?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506
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由50年更改3年,被告对此较起了真,认为还款期限未到,不同意偿还欠款。日前,通州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更改的欠条有效,3年还款期已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因工程转包关系,原告超额支付了工资。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返还原告5万元。2007年5月10日,在案外人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赵某某伍万元(50000元),被告在还款时间处注明“50年内支付”,并在欠款人处签名。原告及案外人陈某某见被告载明50年还款,即表示异议,案外人陈某某当被告面用笔将“50”涂掉,在涂掉边写上“三”,整个涂改过程被告均在场,未表示明确的异议。此后,被告未按约返还超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辩称,因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故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还款时间写为50年,就是不想偿还该款,后由他人将50年涂改为三年,本人并未同意。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超付5万元工资,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关于争议的还款时间问题,因被告承诺的50年既不符合交易常情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未能得到原告的认可,在由他人修改成三年时,被告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已默认了三年的还款时间。被告以“50年还款时间”来表明不同意还款的抗辩,因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遂判决偿还原告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