鹊巢鸠占死赖不走 军嫂强占部队住房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391
士官转业后离婚,军嫂却一直住在士官单位的房屋内不肯走人,这该怎么办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汪某迁出现住房屋。
仲某原系消防支队士官。消防支队以国家经租方式取得一房屋使用权,并将该房屋安排给仲某夫妇居住。仲某每月缴纳10余元租金。仲某转业时,本应将房屋交还消防支队,但因汪某居住在该房屋内而无法交还。仲某夫妇离婚后,汪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且未与消防支队签订过租赁协议,也未交过租金。消防支队诉称,其多次通知汪某迁出,汪某一直不予理睬。汪某则认为其与仲某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其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不同意搬出。
法院认为:仲某转业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随之解除。汪某与仲某离婚后仍居住在房屋内,但其与消防支队既未形成租赁关系,也未提供其可合法使用该房屋的其他依据,故消防支队要求汪某迁出房屋,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房屋迁让纠纷案件。案件中军嫂强占着房屋不肯走人,消防支队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消防支队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其为解决下属士官的住房困难而将该房屋出租给仲某居住。仲某转业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随之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