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钱款被冻结 执行异议被驳回

  家人给钱买新婚用房,不料因丈夫婚前欠债钱被法院冻结,郭女士遂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来母亲姐姐齐作证,然而最终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还是驳回了郭女士的异议申请。

  家人给钱买婚房  因夫欠债被冻结

  郭女士称,铜山法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田先生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错误的将她所有的12万元存款进行冻结。被冻结的存款是其母亲、哥哥、姐姐给她准备买房的购房款。她与被执行人田先生于2010年3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她结婚登记的第十天,即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铜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错误的将她的个人财产当做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其所有的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铜山法院曾作出(2009)铜民一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先生还原告刘某某借款8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田先生未履行义务,刘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10日该院作出(2010)铜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田先生及其妻郭女士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郭女士随后提出执行异议。

  母亲姐姐齐作证 送钱时间有出入

  为此,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郭女士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庭提供了其与田先生结婚证及离婚证各一份,证明双方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 3月22日即登记离婚,法院冻结存款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仅有10天,共同积累的财产不可能达到法院冻结的数字,并称其银行卡上的钱是母亲在2010年2月21、22日给的15万元,之前她还向姐姐借款12万元也存入了该银行卡。同时郭女士母亲出庭证明在2010年2月初,她和儿子共计送现金15万元给郭女士,用于其结婚时购买房子和家具用。郭女士的姐姐也出庭证明2010年2月底,郭女士向其借现金12万元。

  质证时,申请执行人对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证人为郭女士的母亲和姐姐,关系特殊她们所做证言证明力低且两份证言中送给郭女士现金的时间与郭女士陈述的时间出入较大不宜采信,法院冻结的存款是郭女士与被执行人田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矛盾未采信 异议申请被驳回

  法院认为,异议人郭女士提供的结婚证及离婚证,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郭女士母亲和姐姐的证言,因二证人与郭女士系近亲属,其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二证人的证言与郭女士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观点,故对二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当事人对郭女士持有的银行卡存款查询清单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能够证明冻结郭女士名下的存款120000元形成于郭女士与被执行人田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郭女士无法证明该笔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故本院(2010)铜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冻结郭女士名下的存款120000元并无不当。异议人郭女士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