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灌南法院成功调处16起因种子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孟某等13名农民获得补偿共计数万元。得此结果,13户受损农民拍手称快。

  今年春,孟某某等13户农民在种子门市老板的推荐下,陆续在孙某的种子门市购买了“宁粳4号”水稻种子,孙某当时承诺该种子纯度为99%、净度为98%、发芽率为85%以上。孟某某等人购买后精心种植,但是到法院出苗时,种子出苗稀疏、发芽率极低,因已过种植的最佳时期,延误了稻苗种植的最佳时期,给孟某某等13户农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孟某某等人遂找到孙某要求赔偿,孙某答应统一更换其他型号的种子,并承诺按照每亩150元赔偿孟某某等人误时损失,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是之后孙某抢走协议并烧毁,拒绝赔偿。

  面对可能遭遇的一季庄稼流产,孟某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灌南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13起案件性质相同,被告同为孙某,遂决定合并处理。但是鉴于本案涉及三农问题且涉案人数较多,处理不好,易导致农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造成群访,不仅导致社会不合稳定不和谐,还有可能导致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 但是虽有孟某某等人因种子种植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但是因农户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相信孙某的承诺未及时要求相关机关作出鉴定,而孙某又称种子是从种子公司购买而不承认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灌南法院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对原、被告双方均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被告孙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孙某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按照每亩110元赔偿原告孟某某等13户农民的误时损失。至此,该案圆满审结,灌南法院成功维护了13户农民的利益,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解了一起潜在的群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