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无底根保险金拒付 审核证据依法维权利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388
保单无底根保险金拒付 审核证据依法维权利
投保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保险代理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无法查询底单为由拒绝理赔,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系某财保公司的代理公司。2007年11月5日,潘某的丈夫蔡某在该公司的代理公司投保了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共四人,即潘某与家庭中另外三名成员。2008年3月23日,潘某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法院调解,其潘某的损失有:医疗费54552.02元,误工费8076.6元,护理费3630元,残疾赔偿金262048元,二次手术费2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385946.62元。唐某赔偿潘某10000元,唐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潘某人民币120000元。嗣后,潘某到该保险公司的代理公司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索赔,将保险单原件遗失,代理已认可这一事实。2009年4月24日,代理公司委托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潘某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潘某因车祸致一系列颅脑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右侧肢体瘫痪,右上肢功能基本丧失已客观存在,依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第8项,潘某基本符合该项条款给付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公司是财保公司的代理公司,由其出具的盖有被告财保公司的章印的“专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予以证明。原告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及被告的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且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系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故该保险单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照被告联合财保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第8项,及保险单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交通意外保额,原告潘要求被告财保公司赔偿50000÷4=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财保公司支付原告潘某保险金人民币125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