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事项自愿签协议 事后撤销无据被驳回
作者:陈勇 刘敢德 发布时间:2010-06-28 浏览次数:549
赔偿事项自愿签协议 事后撤销无据被驳回
车主将车子寄存在摩托车修理部让其代为出售,后摩托车修理部出售给他人,车主未提供任何车辆的相关手续,后购买者驾驶该车辆与他人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后车主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后车主认为该协议签订时不知晓车辆已经出售,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29日17时许,在省道329线1KM+790M路段,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仇某并导致仇某死亡。2008年12月22日,仇某亲属以侯某、张某为被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在此情况下,于2009年1月24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载明:2008年11月29日17时许,在省道329线1KM+790M路段,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仇某并导致仇某死亡。因该车原车主是张某,且死者家属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此,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如下:张某自愿付给仇某亲属人民币6万元及支付期限等内容;仇某亲属放弃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对张某的其余赔偿请求权;协议生效后,仇某亲属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撤回对张某的诉讼,否则视为仇某亲属放弃本案中对张某的任何权利;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2009年1月24日和12月18日,张某分别支付仇某亲属5000元和1万元,此后张某未再向仇某亲属支付。
另悉,事故发生时,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是张某。2008年10月,张某因该二轮摩托车二年没有年审,且已经坏了,认为修理已经没有价值了,就放到案外人董某摩托车修理门市卖,没有给董某任何有关该二轮摩托车的手续,董某给其700元价款。不久,董某将该车卖给侯某,售价800元。张某在出售该车前,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该车卖给侯某后,张某没有提供有关该车的相关手续给侯某。侯某购买该车后也未投保交强险。张某曾于2010年1月8日在本院设立的诉前调解办公室申请诉前调解。后张某将仇某亲属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二年未审且已经损坏,没有价值,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的二轮摩托车出卖给侯某,且未向侯学明提供车辆的有关手续。侯某购车后不到两个月即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四被告近亲属,原告对本起事故负有自己未投保交强险,卖车后又不向侯某提供相关手续,致使侯某也不能办理过户和投保交强险责任,原告应当在侯某的发生的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交强险责任保险金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与四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认为此赔偿协议是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本院认为,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并且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的错误认识而使自己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给自己造成较大的损失。本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时已经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完全能够了解此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法律后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基本条件,应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