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方某共同偿还原告韩某货款6970元。

  2009年10月26日,陈某向韩某购买不锈钢材料,向韩某出具结欠4470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09年11月6日归还。2009年11月17日,陈某向韩某购买不锈钢材料,向韩某出具2500元欠条,并约定于2009年11月30日归还。陈某未按约还款。韩某向陈某原配偶妻子方某索要货款,方某辩称自己与陈某在2010年6月10日已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已明确债权债务由陈某个人承受,且其也没有偿还能力,故拒绝归还。无奈之下,韩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归还货款69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之间虽没有买卖的书面合同,但买卖关系存在,有欠条为凭,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陈某未能按约给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付货款,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某虽已被告陈某离婚,但被告陈某所结欠原告韩某的货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被告方某与被告陈某负有共同归还原告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