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寻衅滋事缓刑被撤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10-06-28 浏览次数:414
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结伙寻衅滋事,一犯罪分子被法院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
我市无业男子吴某一年前因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因其当时不满十八周岁,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初,吴某纠集同伙数人,前往我市1912街区某酒吧,要求收取该酒吧的保护费。此时,与已在此酒吧收取了“保护费”的以徐某为首另一帮人发生了冲突。为此,吴某与徐某两帮人为了收取保护费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但两方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月中旬,吴某见谈判无果,遂率领自己手下“兄弟”十多人自行前往1912街区某酒吧,要强行收取酒吧的保护费。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吴某率人对正在酒吧消费的客人进行驱赶、恐吓,导致酒吧无法正常营业。一时,酒吧秩序大乱,并在该地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酒吧业主报警后,吴某于次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2010年3月,玄武分局书面建议秦淮法院撤销对吴某的缓刑决定。秦淮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罪犯吴某在缓刑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撤销了吴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任务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