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通过闭门钻研,研制出了窃电仪器,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出售给他人并传授使用方法,终因事情败露而锒铛入狱。近日,铜山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传授犯罪方法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先后多次购买窃电设备,并在其位于铜山新区的住房内自行组装窃电工具,制造若干窃电仪器,后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联系买家的方式进行销售以赚取差额利润,将40余个窃电仪器出售给居住在天津宁河的王某(另案处理),并传授其如何使用窃电仪器进行窃电的犯罪方法。王某购得以上窃电仪器后再次出售给他人用于窃电。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牟利,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