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将出租车承包给被告夜间经营,被告使用过程中出租车意外燃烧,因燃烧原因无法查明,且双方对车辆燃烧损失亦未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日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对这起承包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2010年3月,邵某与王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将邵某从泰州某公司承包的一辆出租车转包给王某夜间营运,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每天晚上19:00至次日早晨7:00。2010年3月23日21:20左右,王某驾驶该车至鼓楼大桥南侧向西拐角口处车辆发生火灾,泰州市海陵区公安消防大队江洲路中队到现场进行救火,并出具一份证明,认为具体起火原因不详。邵某支付车辆修理费3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邵某将其承包自泰州某公司的出租车的夜间经营权转包给被告王某,该合同已经泰州某公司追认,故合法有效。出租车在被告使用过程中发生燃烧,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此有过错,应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在租车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车辆自身发生燃烧情形下损失的分担方式,法律对自燃险是否投保亦非强制规定。鉴于被告王某自与原告签订租车协议后,仅仅实际使用该车辆10个夜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分担原告因车辆毁损产生的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