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爱不释手”QQ群 传淫秽图片获刑
作者:钱军 陈丽 发布时间:2010-06-28 浏览次数:747
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引发悲剧
一个不谙世事的17岁少年,为了寻求刺激,为了与网友分享快乐,将淫秽图片从网上发送大家欣赏。殊不知,在其看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却触犯了刑律。6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传播淫秽物品案,判处被告人姜某管制1年。
无知少年网上传送“淫片”
被告人姜某,男,初中文化,案发时还不到17周岁。当绝大多数同年人还在学校沉浸于知识的海洋,渴求、探寻并展望未来时,他已因学业无望,早早到一家KTV打工谋生。对于这样的少年,如果不加正确引导,很可能埋下不幸的种子。
从校门出来不久,姜某在无聊中迷上上网。加之,父亲出洋打工,母亲忙于生计,无人管束和引导,姜某很快沉溺于观看网上淫秽图片不能自拨。2009年8月2日至3日间,为了与人共享中进一步扩大精神刺激,姜某多次利用自己的QQ邮箱将20件淫秽视频文件分别上传给3名网友,累计上传淫秽视频79件。同时,姜某自建了“爱不释手”QQ群,将3张淫秽图片上传至该群中,供35名网友观看。
公安机关发现有一QQ号为245312819的用户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遂依法侦查,后将姜某抓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10月3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量其初犯酌情从轻发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审理中经深入调查进一步了解到,姜某初中毕业后在KTV打工期间表现较好,现已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法定代理人认识到管教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今后切实可行的管教措施,所在地司法所亦表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姜某明知是淫秽的视频,仍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姜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姜某系初犯,且具有相应的管教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专业人士析原因指出路
本案是父、母出洋打工后,子女因家庭教育缺失或不足引发犯罪的又一惨痛事例。近年来,类似本案的事例时有发生,应当引发高度重视。如果不重视,今天的偶犯、初犯就可能变为明天的惯犯,今天的轻度犯罪就可能变为明天的恶性、暴力、重度犯罪。
本案承办法官蒋宇娟认为,被告人姜某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偶然,其原因一是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其父亲出国打工,母亲忙于生计,对姜某的一些不良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二是姜某文化素质较低,自控能力较差,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形成了不健康的思想意识;三是姜某法制观念淡薄,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海安法院刑庭庭长陈家定指出,法院主要从保护未成年利益出发,并从有利于姜某重新做人考虑,对姜某判决监外执行的管制刑。陈庭长希望姜某深刻汲取此次犯罪的教训,认真进行反思,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时时刻刻用法律来约束自已的行为,真正悔改,重新做人。其父母要树立正确的子女教育观,不仅在生活上关心子女,更要注意子女的精神需求,引导子女学法守法,给予子女真正的关爱。这样,避免重新犯罪的惨剧发生才有希望。
不少社会专业人士则提出,KTV等娱乐场所是社会各种人流汇集的地方,没有树立正确的识别观,灯红酒绿之中很容易颓废。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纸醉金迷中极易迷失方向。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娱乐场所就业年龄应作出特别强制性规定,可适当抬高此类场所的就业年龄,至少未成年人应一律禁止在娱乐场所就业,但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此,预防或遏制此类犯罪重演,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综合治理,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