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两情相悦 身相许却成强奸
作者:孙婷 郁静涵 发布时间:2010-06-28 浏览次数:443
初中在校学生朱某与杨某,情窦初开,互生好感。朱某遂将杨某带至家中,数次与其发生关系。朱某家人发现,要求杨某回家,杨某执意不回,双方发生争执,朱某父亲报警。发生关系时杨某未满14周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朱某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表示不知杨某未满14周岁,且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辩称不知杨某的实际年龄且双方自愿,对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构成影响,朱某已触犯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