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丈夫在建筑公司任职,老夫妻俩租住在单位的住房内。老伴过世的3年后,儿子武某与建筑公司签合同买下了该房屋。该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此合同无效。

  凌某丈夫原系一建筑公司职工,该公司将一住房出租给其与丈夫居住,每月从其丈夫的工资中扣除租金。后凌某丈夫过世,凌某继续承租该房屋。该公司从凌某每月领取的抚恤金(由子女代领)中扣除房租。后建筑公司房改,公有住房优惠出售,该公司与凌某儿子武某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武某。武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武某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凌某仍居住在房屋内。近十年后,凌某认为武某与建筑公司擅自买卖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遂诉至法院。儿子武某认为,其经过凌某及家人同意才购买了该房屋。建筑公司则认为,武某是凌某儿子,且武某当时也居住在该房屋内,其将房屋出售给武某符合当时的房改政策。凌某也未向其提出过购房申请,且房屋出售至今已近十年,凌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房屋原由建筑公司出租给凌某丈夫使用,凌某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由凌某继续承租。建筑公司与武某签订《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时未通知凌某。凌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法院依法判决如前。

  法官点评:本案是由于房屋优先购买权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