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变化较大,对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期,省法院审监二庭组织全庭干警集中学习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做好准备。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决定》对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举证制度、简易程序、法律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修改,顺应了社会发展要求,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对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有些内容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如首次规定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首次明确小额诉讼一审终结,首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受理程序等。同时,《决定》还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如规定部分案件既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赋予人民检察院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由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缩短为六个月等。这些修改将对民事审判和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通过学习,全庭干警深入领会了立法修改精神,熟练掌握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了解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发展方向,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