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收水费与同村村民李某发生口角并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推倒在地,造成重伤。后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2812时许,张某在本村境内,因结水费帐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口角,在张某离开李家向东走时,李某随后追上张某并发生纠缠,张某用手推李某,致李某跌倒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检察院于2010423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3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