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寅生、张小伟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施某、张某在启东市惠萍镇宏强船厂工作期间,知悉该厂对柴油疏于管理,遂产生了盗窃之念。200912月中下旬某日晚12时许,施某至船厂,利用张某上夜班之机,窃得0号柴油155公升。经鉴定,该柴油价值801元。至20101月期间,两人利用上夜班之机,里应外合实施3起盗窃,共窃得0号柴油554公升,共计价值313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折款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寅生、张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