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诈骗行为应为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6-23 浏览次数:511
日前,大丰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该诈骗行为应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进行辩护未获支持。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束某以帮助他人推销焦炭、办理银行消费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作案6起,骗得焦炭23吨、现金人民币8200元,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55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束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被告人束某诈骗他人焦炭23.62吨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因为被告人束某没有虚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罪行属实,并认为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束某诈骗他人焦炭23吨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因为被告人束某没有虚构事实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束某在帮助他人推销焦炭时,主观上就具有将焦炭销售后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自己使用的非法占有故意,在帮助他人销售焦炭的过程中隐瞒了其欠任某债务以及将货款用以抵偿其欠任某债务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束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束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