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电动车 竟然有理由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5-06-09 浏览次数:406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就是获取财富应通过合法的途径,靠自己合法、勤奋的劳动才是,而不能靠非法手段和途径获取他人财产。而在法庭上,涉案被告人吴某某就其盗窃他人电动车,竟然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和理由--“我女朋友病久了,而我的打工收入又太少,我窃取电动车卖钱是为了用于我女朋友看病”。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未退赃款人民币16530元,发还给被害人。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流窜至盐城市区黄金海岸城小区、翰香花园小区、盐城市区河畔之星小区等地段,采取搭电源线等手段,专门窃取电动车,先后盗窃作案10起,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570元,并在得手后立即以低价予以销赃。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盐城市区河畔之星小区4号楼地下车库实施盗窃作案后,被警方成功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